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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条件放宽就业不受歧视 山东民工享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3:52 新华网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今后可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山东省日前出台相关文件,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和保护。

  山东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计划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收入的比重达45%。为此,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对消除城乡劳动力
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保护农民工权益、土地流转制度等都作了相关规定。

  《意见》要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起城乡之间自由、正常流动的就业渠道;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进行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意见》规定,山东将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同时,积极培训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要为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山东省教育部门将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山东还将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备案。

  此外,山东省将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土地流转制度,清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后顾之忧。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允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其土地流转收益归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扣缴。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给集体的,可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意见》指出,进城务工人员已经和正在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新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并要求山东省各级工会依法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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