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检察机关“宽待”企业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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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4:5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日前?熏沈阳市检察机关出台了为“东北振兴,沈阳先行”提供法律保障的20条措施,规定企业家在改革中出现失误,触犯了刑律但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不进行批捕和起诉;对企业家的各种举报,证据不足的不予追究,并为企业家正名,严惩举报不实者;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高层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理;为维护企业声誉,检察官不穿检察服、不开警车进企业(11月24日《时代商报》)。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诚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迫切需要一批有改革精神的企业家,给企业家经济上的待遇高一些,这符合经济规律,也有必要。但在企业家涉嫌犯罪时而在法律上网开一面,这实际上已把企业家抬高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这样的“宽待”,其实质是对法律权威性和法制公平性的破坏。 再者,法律上的“宽待”并不是重焕企业生机的法宝。相反,一个企业家的法律素质如何,往往是其经营能力高下的一个标尺。那些依靠钻法律空子暴发起来的企业家,实际上并不懂得驾驭经济规律,也不是真正的企业家。企业唯有守法经营,才能有信誉,才能长足发展。检察机关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核心在坚持一切依法办事,而不是人为地对一部分人实行法律“宽待”。 诚然,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有可能冒一些法律上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就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向人大机关提出立法建议,而不能随意出台“宽待”措施。因为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以严格的司法制度为前提,而严格的司法制度又必须以现行法律体系为前提。朱胜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