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用工单位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7:15 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11月24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济南市建委、市建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清欠办联合发出通知,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今后建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定期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于每年11月5日上报当地建管 严格项目管理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存有拖欠工程款纠纷遗留问题的建设单位,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禁止无劳务资质的组织及包工头承揽工程。各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有关部门还设立了两部维权热线,分别是6401812(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和2051970(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学军 张海峰 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