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要帮劳动者说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8:47 扬子晚报 | |
据悉,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实施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呢?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处的陈处长。 据介绍,新条例将使我省的劳动合同制度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更好地保护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聘用职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录用条件,这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加公平、公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或 此外,试用期也比过去相对缩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180天,三年以下不得超过60天,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的80%,对劳务派遣的也应当为其劳务工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务关系时,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职工的社会保险和档案。 陈处长说,新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维权氛围。(实习生 罗丹)(江南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