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系列讲座(12)建立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及落实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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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工会的一切工作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的大量工作是通过工会干部的辛勤劳动来完成的。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此而遭到打 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法律有必要保护好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因此,《中国工会章程》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修改后的《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及落实待遇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工会工作者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给予了相应的保障。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兼职工会工作者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的问题。其既为兼职工会工作者占用生产时间从事工会活动限定了一定数量的时间,也保证了兼职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占用生产时间而受到影响。 二是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任职保障。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却难以得到保障的现象在各地、各类企业中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已成为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保障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迫切需要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及任职权益。 三是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法律保障。有的单位不经民主程序就任意撤换工会主席,或是罢免工会主席。对此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针对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被随意调动,而事先也不征求该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同意的情况,《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这一规定,就从法律上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完成任内的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保障。《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基层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的开支渠道,也明确了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相应的开支渠道和支付标准。 五是县以上各级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照《工会法》规定,“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