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律师取证要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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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09:03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聚焦:《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提交广东省人大审查 新快报讯(记者 于任飞 周琼 通讯员 任宣)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予配合的,将会受到行政处分。昨天提交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如果能通过它将是广东省内首部对律 此条例共三十二条,此前已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此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予配合的。 据了解,条例涉及了律师执业活动中各个方面的权利保障。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难的状况,条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的法律咨询、案情了解、会见、申请取保候审、知悉诉讼进程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条例在规定某项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对律师行使该项权利相应的义务也予以规范。(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