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何谓“私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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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3:07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杨学武 “私愤”者,个人的愤恨也。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私愤”是“帽子工厂”的拳头产品,给谁戴上谁倒霉。谁对政府和领导有意见,谁就是有“私愤”,无论是私下表示,还是公开发泄,都会被打成“反革命分子”,遭到“无产阶级专政”———如果“愤”的对象只是基层政府和下级领导,就在“革命大批判”中接受教育和改造;如果“愤”的 如今时代不同了,宪法取消了“反革命罪”,个人对政府和领导有意见,可以反映举报甚至上访告状了。不过,这只能“有组织”、“有程序”地进行,而不能自行其是。否则,上访者也可能被扣上“破坏稳定”的帽子,举报者也可能承担“妨碍公务”的罪名。而且,如果谁有什么冤屈和不满走投无路,不得已采用种种极端的方式发泄,也不能在公开场合尤其是重要场所进行。否则,其性质就会变成发泄“私愤”,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私愤”既不能公然发泄,就只能私下发泄了。事实上不少人的“私愤”是在自己家里发泄的———有的农民因告状无门在家里喝农药,有的工人因上访不成在家里上吊,有的职员因举报遭打击报复在家里割腕……同样是发泄“私愤”,但由于场所不同,似乎没有人过问追究。由此看来,有“私愤”并不违法,发泄不当才“必受法律严惩”。 “私愤”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有的人对某个领导和某级政府之所以“心怀不满”,主要因为个人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且“有话无处说,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譬如有个农民因所承包土地被村干部强行霸占,于是逐级上访讨“说法”,结果“说法”没讨到,却讨来一身债务和一顶“破坏稳定”的帽子;有个居民因自家房屋被有关部门暴力拆除,于是四处告状讨“补偿”,结果“补偿”没讨到,却讨来一笔数目不小的罚款和一张行政拘留通知书;有个工人因工厂“改制”下岗拿不到最低生活保障金,而厂长借“改制”之机把国有资产白白送给私营老板,从中收取巨额贿赂,于是写信举报讨“公平”,结果“公平”没讨到,却讨来一阵惊心动魄的恐吓和一顿遍体鳞伤的暴打……面对如此遭遇,谁不义愤填膺?如果这也叫“私愤”,可以置之不理,甚至打入另册,那么个人利益怎么得到保护?不是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么?群众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个人利益是群众利益的一部分,而许多人的“私愤”正是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因此“私愤”也不是小事,也不能小看。 《辞海》诠释“私愤”时,例句是《宋史》中的一句话:“进(高进)曰:‘张侍中(张永德)诛我宗党殆尽,希中以法,报私愤尔。’”诠释“公愤”时,例句也是《宋史》中的一句话:“二圣北狩之痛,盖国家之大耻,而天下之公愤也。”由此可见,在封建王朝,圣上的事情乃是“公愤”,臣子的事情乃是“私愤”。李莲英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太后的事无小事。”那时哪有“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百姓的“私愤”当然就被严禁发泄了。 什么叫“私愤”?“私愤”应该怎么发泄?法律似乎没有明确规定。其实“私愤”也是一种个人权利,也应该得到重视和保护。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