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购房团苏州遭伏击续:开发商应继续履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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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5:39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购房户与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苏州大学生公寓临时证明单》,经律师确认,属于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业内人士说法 方先生(从事房产投资):开发商要讲诚信首先房地产开发商要讲诚信,不管是什么 林先生(从事房产营销):呼唤规范的合同如果带律师去签订如今的购房合同,肯定一份也签不下来。目前开发商出具的名目繁多的购房合同,大多均有不利客户的条款,但面对一些条件诱人的项目,许多客户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签了。因此,投资置业签订规范的合同来约束双方变得极其重要。 消费委说法:违约得赔两倍定金金额 温州市消费委副秘书长胡钢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地房产商来温推销,出现这样不愉快的事,有必要提醒温州的投资置业者在选择购买房产时,应充分了解开发商的实力、信用等情况,从而理性投资。就苏州大学公寓一事,既然开发商与温州客户签订相关购房合同,并且温州客户已支付定金,那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如开发商违约,就得以两倍定金金额赔偿客户。 律师说法: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浙南律师事务所周庆春律师温州购房户与苏州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预定苏州大学生公寓临时证明单》具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应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定苏州大学生公寓临时证明单》中有“开发商承诺在签订此预定单后三个月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若超过三个月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由开发商退还定金,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给予补偿”的约定,因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开发商是在具备商品房预售“五证”齐全的情况下预售大学生公寓(现房)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开发商在将学生公寓小区租借使用期内,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函,不应作为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 开发商不履行约定,至今未与购房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温州商报 李文坚)(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