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论中国古代社会的腐败与世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5日18:45 光明日报 | |
作者:陈锋 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官贪政贿”的无情现实让英雄气短,但在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营造“弊绝风清”的治世一直是历代仁人志士的理想和庶民百姓的期盼。根除吏治腐败、培育良好世风自然要提倡为政以德,要反腐倡廉,历史上的明君廉臣、仁人志士乃至庶民百姓为遏制以致消除官场上的贪污和政治上的腐败,为良好世风的到来也都进行了不懈的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不难看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然而,结果却总是与愿望相违。清官廉吏虽代不乏人,但贪官污吏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吏治的清浊受制于多种因素,既与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有关,又与历代君臣的素养相联,还与世风的好坏密不可分。 官贪政贿是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 《晋书》中曾记载这样一个故事: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殷浩答:“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时人以为名言”(《晋书》卷77,《殷浩传》)。我们从这一很有意思的“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吏的贪污和官场上的行贿受贿作为吏治腐败的表征,往往随着统治阶级权力的集中和私欲的膨胀而日益彰显。在早期的典籍《左传》中已有“诸侯贪冒,侵欲不忌”、“大夫多贪,求欲无厌”、“政以贿成”的记载;《国语》中也有“骄泰奢侈,贪欲无艺”、“以贿成事”的记载。后来的相关记载更是史不绝书,既有“贪吏布满天下”、“贪官污吏遍布内外”这样的笼统描述,也有“循良者十无二三,贪残昏谬者常居六七”这样的具体指称。可见,官僚阶层的贪婪在传统社会中司空见惯。几千年来,“贪官”、“赃官”、“庸官”、“糊涂官”、“酒肉官”等构成为汉语的特有语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无毒不官,无官不贪”等也成为流行的俚语。 如果说“无毒不官,无官不贪”也许有点绝对化,那“官贪政贿”就确实是封建官场的准确描述了。就贪污而言,历代官员贪污手段之精明堪称一绝。东汉的外戚梁冀创造“定罪赎身”法而大肆搜括,积聚的资财“合三十余万万”(《后汉书》卷34,《梁冀传》)。宋代著名的佞臣朱勔以承办“花石纲”之名,“指取内帑如囊中物,每取以数十百千计”(《宋史》卷470,《朱勔传》);京官外放总是要想方设法营求“肥缺”以射利,所谓的“冲地”、“望地”、“财地”就是他们营求的目标。一般来说,地方官员任职一方,接近税源利地,天高皇帝远,贪污起来更是为所欲为。就行贿受贿而言,弥漫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无耻官僚将仕途视为追逐名利之路,或以贿赂谋取功名,或以贿赂结党营私,或以贿赂求官、升官,或以贿赂求得法外施恩,不一而足。地方官晋京“朝觐”,要向京官送礼行贿;下级官员晋见上级,要送“见面礼”;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更是送、索结合,不厌不休。《明史·邹缉传》曾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朝廷每遣一人,即是其人养活之计。……有司公行贿赂,剥下媚上,有同交易。”这段话揭示出贪污与贿赂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剥下”方可“媚上”,贪污才能重贿,重贿才能通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行贿赂”不但腐蚀着官员的灵魂,败坏着官场的风气,而且又对官员的贪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官贪政贿”作为吏治腐败的主要表现,从根本上说,与传统社会的专制政体密切相关。权力的膨胀与私欲的膨胀原本就是一胞双胎,它与腐朽的专制统治结下了不解之缘。贪污腐败在王朝统治的初始已经胎生,并伴随着王朝统治的盛衰而消长。以君主专制为特征的政治体制是导致贪污成风、贿赂公行的祸害之源。贪污不但上蚀国财,下残民生,贿赂不但使“小人贵宠,君子困贱”,“贤者不得行道,不肖者得行无道”,造成官场上正人君子少,邪恶之人多,从而加快吏治腐败的进程,而且最终都要无情地侵蚀每个封建王朝的肌体,使之在官贪政腐中走向败亡。因此,王朝末期一次次的起义暴动,周期性的政治危机,都可以从日益严重的吏治腐败中寻找根由。 惩贪倡廉是维护统治的基本要求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秦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脏,“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唐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也同样明显。《晏子春秋·内篇问下第四》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同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晋书》卷52,《阮种传》)“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廉吏传》卷上)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宋史》卷425,《陈垲传》)。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旌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汉书》卷89,《黄霸传》)。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新唐书》卷93,《李传》)。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圣祖仁皇帝圣训》卷45)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惩贪与倡廉是整饬吏治的两种刚柔兼具的利器,聪明的统治者会将其把持在手中兼而用之,正像《明史·魏观传》赞许朱元璋:“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然每旌举贤能,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惩贪与倡廉的两手兼用,对整肃吏治、规范官僚阶层的政治行为,都会或多或少或久或暂地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和影响。但惩贪而贪官不绝、倡廉而清官稀见的历史事实,则使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察、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弊绝风清是仁人志士和庶民百姓的期盼 惩贪倡廉当然是为了营造一个“弊绝风清”的治世,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但从历代的政治实际看,各种各样的制度、法令都没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的产生和吏治的腐败,惩贪倡廉在名和实之间实在相差悬殊,这似乎已成为历史对统治者的嘲弄。宋、明两代,曾以惩贪严厉著称,但《宋史·刑法志》中却有“法令具在,吏犹得以为奸”的记述,朱元璋也有“我欲除贪脏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感叹。这表明,在“禁”与“行”之间形成了一个难解的死结。我们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探究其原因,但有一点是清楚不过的,这就是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之于制度因素,正像前人已经指出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盐铁论·申韩第五十六》)。 贪污腐败既与制度相关,也与世风的好坏相联。纵观历史,可以知晓:世风好的时候,吏治较为清明,贪官污吏较少,世风不好的时候,往往贿赂公行,廉士难求。世风影响吏治,吏治也影响世风,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管同认为,“世事之颓,由于吏治;吏治之坏,根于士风。”(《因寄轩集初集》卷6,《与朱干臣书》)苏轼更认为,世风的好坏不但关乎吏治,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存亡和统治时间的长短,即所谓“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薄厚,不在乎富与贫”。所以,“爱惜风俗,如护元气。”(《宋史》卷338,《苏轼传》)康熙也曾深有感触地说:“世风浇漓,人皆不能洁己自爱,故今日求操守廉介之人甚难,或仅能自守,而其才不克有为。”(《圣祖仁皇帝御制文集》卷26)国外研究腐败问题的学者也已经注意到,腐败的严重化与社会风俗、道德习惯、价值观念相关联,“在某些文化中,人们往往有这样不同的价值观,即认为腐败不是违法的,相反却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可能是社会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第69页,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在中国历史上,也确实有价值观念倒错的实例。如在万历年间编的地方志上就记载过民风的转变:“正(德)、嘉(靖)以前,仕之空囊而归者,闾里相慰劳,啧啧高之;反之,则不相过。嘉(靖)、隆(庆)以后,仕之归也,不问人品,第问怀金多寡为重轻。相为姗笑为痴牧者,必其清白无长物者也。”一般民众对“官行”的评判发生的这种转变,是相当有意味的。它至少说明,在贪官污吏遍天下的情势下,社会上缺少了正气,混淆了是非标准,“清白无长物”的清官,被讥笑为“痴牧”(傻官),为官贪婪反而视为正常,而且以宦囊的重轻来分别退休官员的高下,这种世风实在值得玩味。 历史事实同时还表明,越是贪官污吏遍天下,越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人们越是呼唤清官,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来临。应该说,普通百姓和仁人志士在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方面,旨归是基本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太一样而已。普通百姓表现出来的主要是尊崇清官、拥戴清官、呼唤清官。他们寄希望于清官的清正廉明、为民请命、执法不阿,渴望有一个朗朗乾坤、清白世界。仁人志士期盼“弊绝风清”,除了文化上的宣传和舆论上的渲染外,主要的是倡导移风易俗。在中国传统社会,仁人志士无不关注世风、强调移风易俗的作用。据《孝经》、《孔子家语》等文献记载,孔子已经提出移风易俗的命题,并认为,“移风易俗,莫善於乐。”“乐”虽有诸多内涵,但在移风易俗方面,有其荡涤邪秽、陶冶情操的独特功能。荀子也认为,“习俗移志,安久移质”,社会习俗可以改变人的志向,久而久之可以改变人的素质,所以必须“注错习俗”,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其后,有关移风易俗的议论繁多,也更为具体。如贾谊提出,“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向)道。”(《汉书》卷22,《礼乐志》)王符提出,“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后汉书》卷49,《王符传》)司马光认为:“教化,国家之急务也,而俗吏慢之;风俗,天下之大事也,而庸君忽之。夫为明智君子深识长虑,然后知其为益之大而收功之远也。”(《资治通鉴》卷68)顾炎武认为:“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而所以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则教化纪纲为不可缺。”(《亭林文集》卷4,《与人书九》)清代以降,相关的论述更多。沈的言论颇具代表性:“天下治乱,系乎风俗。天下不能无君子,亦不能皆小人,风俗美则小人勉慕于仁义,风俗恶则君子亦宛转于世尚之中而无以自异。是以治天下者以整饬风俗为先务。”(《落帆楼集》卷4,《风俗篇》)通过移风易俗、荡涤邪秽,而达到“弊绝风清”之境,正是仁人志士的期盼。 为政以德是培育良好世风的根本 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世风,有许多途径,但与廉政结合在一起,最为突出的是强调“为政以德”。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端。 第一,德教为先。德教即道德教育或道德教化。孔子是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奠基者,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德教是为政治国和改善社会风俗的首要任务,因此提出了“德教为先”的思想。在儒家的道德体系中,“德”包含了“政德”和个人品德两个层面。在“政德”这个层面上,德教为先体现出了“为政以德”或“以德治国”的意蕴,如孔子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拱)之。”(《论语·为政》)并由此导出以礼治、德教为主,德、刑并用的政治理念。同时,孔子又指出,“为政在人。”吏治的好坏,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人为政,什么样的人掌权,为政者要有好的道德水准,所以在个人品德这个层面上,德教为先强调的是德育为首位的原则。儒家伦理倡导的道德当然是对全社会而言,十分庞杂,且瑕瑜并陈,这是不用申说的。而从德教与廉政、德教与社会风气的关系着眼,至少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要知廉耻。先贤诸子对此论述繁多,孔子有“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名言;孟子有“人不可以无耻”的名言;《旧唐书·杨绾传》中有“从政者皆知廉耻,浮竞自止”的记载。顾炎武在《日知录·廉耻》中说得最为直白:“廉耻者,士人之美节;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为官为士者讲廉耻,就会规规矩矩的做官,正正当当的做事,就会不阿上,不欺下,不枉法,不贪赃,促使整个社会风气的淳化。二是道德的践行。《论语·里仁》中已有“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的言论,主张道德的好坏不在于言辞而在于践行。《荀子·儒效》也说,“知之不若行之。”道德的学习固然重要,道德的实践更为重要。宋明时期还曾有过“知行”(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问题的争论,但不管是“先知后行”说,还是“知行合一”说,甚至“行可兼知”说,都肯定了“行”的重要性。之所以要强调道德的践行,主要是针对“口谈道德而心存高官,志在巨富”,“阳为道学,阴为富贵,被服儒雅,行若狗彘”(《续焚书》卷2)的现象。如果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那当然是难以指望清正廉明和社会风气好转的。 第二,修身为本。在《论语》中,孔子首先提出了“修己以敬”的命题,认为只有“修己”,才能“安人”、“安百姓”。他在《孔子家语》中也说,“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能成天下国家者矣。”这也就是儒家倡导的“修身为本”的精义所在。修身一般是指个人的道德修养,但“修身为本”所主要强调的是统治者的修养,即所谓“君行不能自修,而欲百姓修行者,是犹无的而责射中也”(《周书》卷23,《苏绰传》)。“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宋史》卷155,《选举一》)也就是说,通过良好的道德修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境界,铸就“君子人格”或理想人格,以达到正百官化万民、治国平天下的目的。就修身的内容而言,孔子提出尊礼、处恭、有信、敬事、俭用,孟子强调仁、义、正、礼、恭、俭,朱熹则归结为“修身在正其心”,“修身是修德”(《朱子语类》卷16,卷34)。可见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说法,但说到底,修身一方面在于祛邪扶正,保持和发挥善心与德行;另一方面在于“涵养”正气,比如“君子坦荡荡”的“浩然之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之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贵公贱私”之气等。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能处处以大局为重,以国家为重,才能公正廉明,大公无私,使社会正气上扬。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王符说:“修身慎行,敦方正直,清廉洁白,恬淡无为,化之本也。”(《潜夫论笺》卷3) 第三,治下先治上,正人先正己。良好世风的形成,虽然人人有责,但其关键不在下而在上。对此,先贤早已论之凿凿。《管子》中有“治官化民,其要在上”之说,《孟子》中有“君正,莫不正”之说,《韩非子》中有“圣人治吏不治民”之说。孔子也曾分析过世风形成过程中为君者、为臣者、为民者的关系与影响:“夫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而正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君不为正,百姓何所从乎?”(《孔子家语》卷1)《汉书·王吉传》也有这样的言论:“圣王宣德流化,必自近始。朝廷不备,难以言治;左右不正,难以化远”。《说苑·贵德》则从另一个角度作了论述:“天子好利则诸侯贪,诸侯贪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庶人盗。上之变下,犹风之靡草也”。所有这些论述都表明了“上”之表率作用,君主的言行是百姓的指南,官吏的言行是百姓的仪范,要想世风好,先要从上层做起,在位者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使“天下望风成俗,昭然化之”(《汉书》卷65,《东方朔传》)。如果上层统治者寡廉鲜耻、贪鄙成风,就不可能民敦俗璞,更不可能反腐倡廉。另外,“治下先治上”,还不单单是治民与治官的关系,还有下层官吏和上层官吏的主次之分。正如王夫之所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读通鉴论》卷28)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倡廉是一项艰巨而系统的工程,既要重视制度、法律的外在控制、制约作用,又要重视道德、修养的内在自省、自律作用。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培育良好世风,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