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措施纠防超期羁押反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嫌犯可投诉超期羁押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这一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畅通投诉渠道,目的在于强化超期羁押救济机制。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24小时告知羁押处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逮捕措施要慎用 “慎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 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