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新措纠防超期羁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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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3:20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说,到7月21日,与检察机关有关的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31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实现无超期羁押。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随后,高检院组织8个检察组,对24个省、自治区 在此期间,检察组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张仲芳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个规定,旨在建立起有效的对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机制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措施解读 1 慎用逮捕措施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 2 一天内执行告知 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规定还明确将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3 羁押情况及时通报 为了准确掌握情况,羁押情况要实行一人一卡登记制度。案卡应当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诉讼阶段的变更、羁押起止时间以及变更情况等。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向检察长报告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人员情况。异地羁押的,羁押地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羁押超期,应当及时报告、通知作出羁押决定的监所检察部门。 4 羁押期满前7日提示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制发《犯罪嫌疑人羁押期满提示函》,通知办案部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督促其依法及时办结案件。案件承办人接到提示后,应当严格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 5 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6 每年两次通报羁押情况 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定期向所辖检察机关通报辖区内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其中,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每月通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每季度通报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向全国检察机关各通报一次。 7 在押犯罪嫌疑人可投诉 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8 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规定明确今后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