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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4:17 重庆商报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旨在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执行换押制度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逮捕措施要慎用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
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押嫌犯可投诉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规定还明确,24小时内应告知羁押处所、羁押期满前7日应通知办案部门,每年通报两次羁押情况等。同时,最高检还对湘琼晋三省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批评。(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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