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措施要慎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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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4:31 北京青年报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公布八项新规定,其中指出 本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共有八项内容。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表示,这八项规定将使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规定》,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中,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他们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对于被逮捕的人,办案人员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字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要求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陈振东透露,目前检察系统所有超期羁押案件均已得到纠正,没有一名超期羁押人员。但全国尚有3630件超期羁押案件未得到处理,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法院系统。1 作者:朱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