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渡女溺毙案昨宣判 4名案犯中主犯王中兴被判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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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7:21 江南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台北电台湾苗栗“地方法院”25日对“8·26”大陆私渡女子被溺毙案作出宣判,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2至3年。 25日上午,岛内众多媒体早早守候在法庭内。10时,苗栗‘地方法院’开庭,4名被告身着囚服、戴着镣铐进入法庭,审判长陈鸿斌宣读判决书:王中兴、柯清松以共同连续杀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叶天胜、曾炯铭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该法院提供的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为:8月26日凌晨,叶天胜、曾炯铭和王中兴、柯清松分别驾驶2艘舢板出海接载私渡祖国大陆女子26人进入台湾地区。当日清晨,舢板被台有关方面发现后疾驶逃窜,叶天胜、曾炯铭命船上13名大陆女子跳水逃逸,所幸当时所处水域很浅,所有人安全上岸。 王中兴、柯清松在驾驶舢板逃逸中,还未达到岸边浅水区域,在明知水深不明、水温不高,且多数私渡女子出海已两天,晕船呕吐、体力虚弱等情况下,为减轻舢板重量加速逃逸竟迫使祖国大陆女子跳海。判决书说:当时,祖国大陆女子若稍有迟疑,“二人即分别以手推拉或碰触肢体之方式,促使其跳海”,王中兴甚至还抓住祖国大陆女子的头发及身体部位,将其强行推入海中。 判决书指出,王中兴强推祖国大陆女子下海,造成多人死亡的重大悲剧,手段残暴毫无人性,在侦、审过程中饰词狡辩,毫无悔意,决定判处死刑。 苗栗“地方法院”审判长陈鸿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改判为无期徒刑作了说明:柯清松与王中兴共同实施连续杀人,本应判处死刑,但鉴其在审理中主动供出王中兴部分犯罪事实,并认定其犯罪情节不若王中兴严重,可减低量刑;但在关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并未坦承,检方求处15年徒刑过轻,最终决定判处无期徒刑。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