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40 |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旨在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说,要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必须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新出台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这个规定同时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对于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即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懂或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规定还明确将实行听取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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