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4:20 | “慎用逮捕措施”,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介绍说,规定在第一条提出这个原则,旨在提醒检察机关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规定强调,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在押犯罪嫌疑人可投诉 规定明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畅通投诉渠道,目的在于强化超期羁押救济机制。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换押制度严格依法执行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同庆介绍说,这个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和办案人员的责任。据新华社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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