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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辞退的一场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8: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未婚先孕”请走人

  受聘于成都某生物公司的殷小燕去年12月当上了销售业务员。今年4月下旬殷小燕离开公司,5月初返回告知自己的上司她是回家结婚去了,并说自己已怀孕4个月。不多时,殷小燕便接到被公司辞退的通知。殷小燕不服随即将公司诉至成都青羊区劳动局,认为正是自己怀孕才遭到公司辞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部门依法做出裁决:公司应给付
殷小燕加班费、工资等项费用,并不得将殷小燕辞退。但成都这家生物公司不服仲裁,向成都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公司代理人称,被告在试用期间仅完成了任务量的2%,而且被告有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公司认为其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在殷小燕4月下旬擅自离开公司之前就已口头告知对方将不再续聘。但因公司仍与她有业务联系,要求她待工作交接后再离开公司。此后被告不告假擅离10多天,于5月初回来后,才告知自己结婚了,并怀有4个月身孕。因此公司并不是因她怀孕才将其辞退,而是“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这位代理人认为,《劳动法》保护的是已婚女职工,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试用期。“企业不该为这种有违道德规范的行为负责”。

  “未婚先孕”未违反劳动法规

  经庭审质证确认,殷小燕于今年1月怀孕,后与其男友于4月结婚,并补办了相关生育手续和领取了生育指标。为此,殷的丈夫刘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称,公司的行为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法》相关规定。代理人称,殷小燕于2002年12月16日就与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开展销售工作,2003年1月4日又签订一份“销售责任合同书”,故双方已经构成劳动雇佣关系,而公司所称知道殷小燕怀孕前就已口头通知解雇一事纯属虚构,否则公司不会再发给她其后几个月的工资。原告以被告已被解雇为由,拒绝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期的劳动仲裁决定显然不合情理。

  “未婚先孕”究竟是法律范畴,还是属于道德范围?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马瑞成律师认为,未婚先孕与未婚生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关的法律也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而且《劳动法》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也并非仅是保护已婚女职工。他认为,只要殷小燕是被公司正式聘用,即使是未婚先孕,公司也不应将其辞退。成都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向丽认为,未婚先孕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成都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她还说,虽然女职工怀孕未及时告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只要与女职工签订了合同,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女职工告知其怀孕的实情后,也应收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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