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系列讲座(13)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使用管理及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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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七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定的原则是:基层工会留大头 中国工会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的财务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对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工会财务管理分为四级,即全国总工会为一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省、市、自治区总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县(市)总工会和直辖市属区、县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基层工会和公司、总厂、矿区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会计法》的规定,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国工会会计制度。其具体内容有工会预算制度、工会决算制度和工会经费民主管理制度。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工会章程》所作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写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所谓“统一领导”,即工会经费审查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上级经审会对下级经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所谓“分级负责”,即经审会对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直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明确了工会财产、经费所有权,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权,有利于工会组织在依法享有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工会资产所有权以或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遭到侵占、挪用、任意调拨而不能行使其权能时,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的规定,也为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治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建立健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登记或手续,遇到随意改变工会所属企事业隶属关系的情况,工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这一规定,规范了工会组织变动时工会财产、经费的处置,排除了工会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在工会组织变动中对工会财产的处置,排除了工会以外因素对工会财产的侵害,避免工会财产、经费的流失,进一步保护了工会组织的财产。这一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应严格履行?谏霞豆せ岬闹傅枷拢怨せ岵撇⒕呀猩蠹频某绦颍欢枪せ岵撇⒕焉蠹坪蟮牧街执χ们榭觯垂せ岷喜ⅲ洳撇⒕压楹喜⒑蟮墓せ崴校还せ岢废蛘呓馍ⅲ洳撇⒕延缮霞豆せ岽χ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