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必要的才能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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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09:10 现代快报 | |
记者 田雨 邬焕庆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 “慎用逮捕措施”,这是《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一个原则。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24小时内告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羁押处所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并告知其家属有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在押犯罪嫌疑人可投诉超期羁押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 规定第7条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检察环节又发现16人超期羁押已全部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25日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进展情况,自7月21日宣告“检察环节超期羁押已经基本清理、纠正完毕”后,又发现检察环节存在16人超期羁押,其中广东7人、云南5人、黑龙江3人、海南1人,目前已全部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湖南、海南、山西三省检察院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分别出现漏报检察环节超期羁押问题,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批评,并责成湖南、山西两省检察院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诺每年两次通报检察机关羁押情况 为了真正做到“阳光羁押”,《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从即日起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在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办案中执行法定羁押期限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