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出台措施防超期羁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41 北京日报 | |
对于无罪而被错误逮捕的,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进行赔偿;对构成犯罪因其他原因而被超期羁押的,将根据超期羁押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报讯(记者张靖)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截止到11月下旬,全国公、检、法系统共清理出超期羁押案件3600多件,超期羁押人员3630人,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院系统因超审限而羁押的,公安系统超期羁押89人,检察环节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颁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规定》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谨慎采取逮捕措施、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期限届满提示制、超期羁押投诉制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个方面,全面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情况出现。在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逮捕的人,应当由承办部门办案人员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讯问时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犯罪嫌疑人。对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新《规定》突出强化了超期羁押救济机制,对于无罪而被错误逮捕的,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进行赔偿;对构成犯罪因其他原因而被超期羁押的,将根据超期羁押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关于公、检、法三家中可能出现针对超期羁押互相推诿的“踢皮球”现象,检察机关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依法进行监督,属于自身问题将认真查处。构成犯罪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