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状告电信侵犯知情权案”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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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0: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漳州市首例市民状告电信不提供市话清单,侵害知情权案24日一审判决。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决,市民曾先生要求电信提供市话清单的诉求无法予以支持,遂驳回曾先生要求电信提供市话清单、返还多收话费的诉讼请求。曾先生不服,表示将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曾先生主张合理 市民要求电信提供市话清单的主张是否合理,是该案的一个焦点。 曾先生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对自己话费被收取情况具有知情权,而电信并非不具有提供话费清单的技术条件,而是考虑到经营成本问题,不提供话费清单。 而电信则认为,目前,漳州市程控电话以复式计次方式计收话费,无法提供具体的市话清单,且目前国内的技术尚无法达到提供市话清单的水平,没有条件向曾提供市话清单。 芗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固定电话20967××的实际使用人,有权就自己缴交话费的情况要求被告提供详细的通话清单。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市话清单的主张是合理的。 电信技术条件暂不具备 电信是否有能力为市民提供市话详单,也是这场官司争议的焦点。 芗城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该院向厦门市中院调取的同类型案件,信息产业部给厦门市中院的复函里明确载明,国内电话计费目前采取的是计时、计次、计距离的复式计次的计费方式。电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要,免费为用户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但根据我国当前通信发展的实际情况,暂不具备提供市话清单的条件。 裁定无法支持曾先生诉求 法院据此裁定,由于被告的技术条件不具备提供市话清单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市话清单的诉求无法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市民曾先生提出自己在今年5月、6月被电信多收了81.6元的市话费,电信应当予以返还的要求,法院认为,原告的电话放在其店内使用,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5、6两个月没有使用该部电话。而电信提供的该部电话5、6月份跳表情况,跳表数正好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金额是一致的。所以,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多收话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曾先生表示要继续打官司 记者昨日找到曾先生,他表示,自己作为电信客户,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将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曾先生认为,漳州电信所举证的证据,是信息产业部投诉中心给厦门市中院的答复函,该函件不具法律效力,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作为证明其不提供市话清单的依据。 新闻背景 漳州市民曾先生与福建电信漳州市分公司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起源于今年5至7月的话费。当时,曾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使用那么多市话,电信多收了其话费,要求电信提供这3个月的话费清单,以及从今年8月开始的每月话费清单,并返还多收的本地市话费81.6元。 而漳州电信认为,曾先生要求电信提供市话清单的请求不合理,目前技术条件也无法实现,拒绝了曾的请求。曾先生于2003年8月25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报记者 /黄国华/戴应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