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可投资渔港 我省拟立法给予鼓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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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1:0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渔港经营者对进港避风暴风潮的船舶,不得拒绝进港,并且不得收费。昨日,《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除了作出上述规定外,同时也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渔港建设拟鼓励个人投资 据了解,我省海岸线长达3324公里,居全国第二,拥有海洋国土面积13.6万平方公里,但渔港建设不足、经营权不明等问题长期阻碍我省渔业经济发展,也给渔民的合法利益、渔业生产的安全构成了威胁。一些渔港由于缺乏维修资金,造成渔港港池流失。为解决当前渔港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了要求有关政府要加大投入外,同时还可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渔港建设。 航道航标经营权暂不出让 关于渔港建设投资者享有的渔港经营权,《条例(草案)》把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等的经营权都纳入了其范围之内。对此,有委员认为,一些公益性质的设施,如航道、航标、导航、通讯预警等设施不能出让经营。 渔船设计建造须有资格认证 据了解,目前我省渔业船舶管理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责任尚不明确。对此,该《条例(草案)》中拟确定渔业船舶业主为责任人,但其初审报告认为,渔业船舶经营者是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对生产安全应负全责,为此建议将原款改为“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渔业船舶经营者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此外,该《条例(草案)》还规定,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资格认可制度,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的设计、建造。 (本报记者 钟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