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要求: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1:02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邬焕庆)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阶段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换押手续。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换押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同庆介绍说,这个规定目的在于明确各阶段的办案期限和办案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