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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肇事逃逸案沸腾全城(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1:24 金羊网-新快报
  “寻找目击证人”启示引起城中热论

  家属、警方、市民共寻逃逸者

  “肇事逃逸案件”成市民关注热点

  新快报记者 杨衍宁

  近日,一张贴在文庆桥脚的“寻找目击证人”的启示引起不少市民的关注。启示上写道:“2003年11月11日7时许,在禅城区文庆桥发生一宗汽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现寻找该交通事故目击证人,请上述时间途经该路段的知情人与张先生联系。电话xxxxxxx,手机xxxxxxxxxxx;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电话:xxxxxxx。据一些市民反映,告示贴出后到现在,每天都有不少经过桥脚的市民停步或者停车观看此启示。

  而记者向交警部门了解,此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正在侦查中,该启示也是交警部门建议家属贴在桥脚的。

  交警部门希望社会媒体共同关注此事,并希望社会舆论一方面能带给肇事者压力,督促其良知而自首;另一方面,希望获知相关线索的市民能尽快和交警部门联系,以便尽快破获此案。

  事件回放

  据了解,该交通事故发生在11月11日早上7时左右,一女青年驾驶粤EV8237牌号摩托车沿文庆桥由北往南上桥,但在6号交通灯对开处,摩托车怀疑被一车碰刮,导致其越过桥中黄实线倒地,并与一正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车主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其间,负有事故次责的货车已被警方扣押,但在事故中负有主责的,导致摩托车滑向桥中的车主肇事后已逃逸。

  据了解,死者姓张,是禅城区一中学的教师。时至今天,死者家属所贴的“寻找目击证人”启示仍是城中的热论话题,但实际上,在贴告示之前,家属已开始自发协助交警,一起寻找目击证人。

  交警:布网寻目击证人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黄文践表示,警方在案发后,已成立专案组,立即对此肇事逃逸案展开追查,第一时间寻找目击证人为其提供线索。

  同时黄队长也表示,启示牌贴出来以后,已接到几十个市民的电话,致电上报家属和警察支队,描述当天他们怀疑看到的一些情况;警方也开始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逐一鉴别和排查。据市民上报的目击情况看,大多看到摩托车是被一红色车辆碰撞后倒地滑向桥中的;而至今,并没有目击者反映看到死者的摩托车违章越黄线行驶。

  但黄说,目前市民提供的证据可能因为从不同的角度看到,所以大多只是对肇事车辆的模糊描述,各方意见不太一致;警方经排查后,也发现与肇事逃逸车辆不符。由此他提点市民,如果有市民目击到当天肇事逃逸车的车牌号码,希望能尽快和警方联系。

  家属:一定要找到证人

  死者父亲张先生说,事发后不久,他们突然听一市民反映,一位在东方渔港喝早茶的茶友目击到案件的经过,这让他们萌发起一定要寻找到目击证人的念头。在女儿出事的第二天,家属立刻写“寻找目击证人”的纸条到东方渔港和附近派发,每天都如此,更常常在凌晨4∶30就起床上路。另外,家属同时在事发地点附近贴出好几张启示牌,希望目击当天案件的市民看见后能与他们和交警部门联系。

  而交警部门得知家属的行动以后也建议,启示太小起不了多大作用,最好贴一张大大的比较醒目,让市民能清楚地看到。于是,就有了家属为死去女儿亲手写的、今天仍安放在文庆桥脚大大的一张“寻找目击证人”启示。

  死者:早出门半小时竟成永别

  张先生说,当天是他女儿先出门的,他才比女儿晚出门几十分钟经过文庆桥。当经过出事地点发现死者的车时,死者已经被送往医院了。白头人目送黑头人先逝,使两夫妻更加悲痛。

  而张母向记者谈起其女儿时,更加泪流满面。据了解,两夫妻同为下岗工人,而女儿刚参加工作一年多,工作一直很优秀,却突然遭此横祸,让家人的心情十分悲痛。

  市民:“只有启示是不够的”

  一张“寻找目击证人”的启示引起市民的热论,在记者的采访中,由关注启示本身到关注肇事逃逸案的声音都有,大多市民更表示希望尽快将肇事逃逸者绳之于法,为死者讨回公道。

  另外,不少市民已经行动起来,询问身边的亲戚和朋友是否目睹当天事发经过;一些市民更为寻找目击证人建言。

  市民李先生每天上?喽蓟峋那烨沤牛衔羰竟倘荒芤鸩簧偃俗⒁猓渥饔没故怯邢薜模桓蟮淖饔没故且忻裰浠ハ喔嬷蜕缁岬墓惴盒斐梢欢ǖ挠呗垩沽Γ叫颜厥抡吆湍炕鞑槐ㄕ叩牡赖铝夹摹K衔Ω猛ü髦址绞轿勒咛只毓馈?

  市民陈女士建议,当时早上应该有不少佛山一中的学生、老师以及其他上班的路人经过,他们的目击可能性会更大;另外,事发时在附近饮食店吃早餐、喝早茶的人也有可能成为目击证人。因此,以此为目标寻找目击证人可能效果更大。

  市民肖先生更表示,事发时临近上班时段,一定会有人上下班经过事发路段的,因此某些人更可能已经目击事故了,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他认为,目击而不报案的行为与肇事逃逸行为同样恶劣,即使其不用负起法律责任,但同样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

  交通肇事相关解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条件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第一种情况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更大于逃逸罪的罪行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据了解,根据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明年5月份开始实施的新交通条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除了要坐监之外,还将终身被吊销驾驶执照。

  图:肇事逃逸事件(小图)如今并不少见,而这一张充满了无限亲情的启示(大图),却让人们更加感到张先生的悲伤,肇事者的可恶。钟永辉/摄

  事件背后:关注肇事逃逸案件

  一张“寻找目击证人”的启示同时也引发起市民对肇事逃逸案件的关注。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都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很悲惨,但肇事者逃逸,无论事故轻与重都是社会所无法原谅的。

  而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黄文践也表示,肇事逃逸者为酒后驾驶居多,而不少人更明知逃逸有罪仍逍遥法外,性质十分恶劣,对社会的危害很大。他分析,此类案件主要是在夜间、凌晨等人员稀少时分发生,肇事者抱着侥幸的心理逃走。对于此类案件,公安局主要通过证人举报等方式抓拿案犯归案;而其中也有肇事者自首的,但只属于个案。

  另外,据有关数据统计,佛山市单就禅城区来说,今年1-10月的肇事逃逸案就多达523宗,其中破获400多宗,破案率在80%左右。
肇事逃逸案极需要群众协作
  据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表示,警方能侦破案件,多是源于群众举报的线索、以及现场一些证据的追踪侦查而破获的,期间,群众的协作起到不可抹杀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群众的协作力度和“目击的眼睛”仍需要提高。目前,据他们了解,仍有某些人因害怕报案涉及自身安全、怕受肇事者报复等而采取“事不关己”的态度,不愿大胆举报。还有,一些热心的群众虽然举报所目击的状况,但因为缺乏对肇事车辆的观察经验和方法,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让警方掌握有力证据。另外,更有一些群众在亲眼目睹事故后也没有意识去记下肇事逃逸车辆的特征。

  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目击肇事车辆,应该特别注意其车牌号码和车身的一些特征等。

  另外,记者也向交警部门了解了今年以来已侦破的逃逸案中,群众向警方举报、从而为破案起到关键作用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3年3月28日13时40分,五峰四路发生了一起营运货车司机在右转弯时因不按规定超车,和一同向在右前方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刮,造成摩托车损坏及摩托车司机被货车后轮辗压而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货车司机驾驶肇事车逃离现场。

  据交警部门有关人员反映,该案件的破获主要得益于当时坐在货车上搬运工人的积极报案。事发那一刻,虽然几位搬运工人所坐的货车后厢有帐篷遮盖,使他们没有亲眼目睹事故;但他们却同时感觉到货车跳跃了一下以及听到很大响声。而在此期间,货车除了减速几秒钟,并没有停下来查看伤者,并很快又正常行驶起来逃走。

  事发后,司机很快把车开到季华路附近一草丛停下,然后叫他们离开,自己却用喷漆遮盖营运货车的一些字眼特征,同时把车牌拆掉弃于草丛堆里。期间,工人们偷偷目睹了这一幕。

  于是,几位工人向警方报了案,交警部门根据他们提供的以上线索,从而找到证据成功抓获肇事者。

  案例二:2003年8月25日20时35分,五峰三路发生了一起装载货物的大货车与人行横道外侧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货车司机驾车逃逸。

  而交警部门有关人员反映,该案破获的原因也主要得益于群众的报案,因有目击事故的群众发现肇事车停放在某货运服务部旁,警方随即找到该车,并找到该货物车所属公司的代管经理,从而查实司机身份并很快破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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