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挥部失职须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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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1:35 中国新闻网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指挥部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增加了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突发事件须2小时内上报 据悉,按照国务院今年8月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紧急救援中心”的内容。草案修改稿规定: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时限,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同时向市、省政府报告。 应急失职造成恶果将受惩处 草案还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了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失职的法律责任,规定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的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指挥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方日报/丘剑华、任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