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明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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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1:48 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高亚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杀害英雄民警祝选朋案,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明以犯有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明,外号大胖,男,1972年4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无业,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西环区。2003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批准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明伙同冯爱军在小寨地区行窃,当转移赃物时,被公安民警发现后逃跑。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孙明拒捕,并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在市公交分局民警祝选朋、王长安胸、背部各刺一刀,嗣后被当场抓获。法庭认为,被告人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持刀伤害执勤民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明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