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系列措施 明令企业不得克扣农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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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4:32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11月26日电(记者张晓晶)山东省近日出台一系列措施,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些措施有: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发;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部门要把是否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列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山东省要求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山东省同时要求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招用、招用后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要求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山东要求教育部门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机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乱收费。同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 据了解,山东省的目标是力争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年均新增100万人,到2005年,非农就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上升5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达45%。(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