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取证公安要配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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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内首个保障律师执业的地方性法规报批 本报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律师调查取证,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单位要配合———国内首个保障律师执业的地方性法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审查了这一条例。 律师调查取证 不得推诿拒绝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律师办理诉讼、仲裁代理或者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税务、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房产、车辆等管理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条例同时明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业务之外使用。 法律界认为,这将改变以往一些单位工作人员推诿,拒绝律师获取证据的现状。 会见在押疑犯 不必请示审准 《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当会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阅卷摘录复制 两院提供条件 《条例》还明确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条件。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对此条例表示高度关注。她认为,珠海这一条例,表面上是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