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措施治理超期羁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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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6日15:45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公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新出台的8条措施将有效防止、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反弹。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实行和完善听取、告知制度;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实行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严格依法执行换押制度;实行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 规定进一步提出要严厉查处和追究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员。规定明确,将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雨邬焕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