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腐败”公开挑战社会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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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4: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盛大林 为使考试及格,300名学生集体向一名大学教授行贿。据报道,黑龙江省某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教研室副主任于某因受贿2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见本报昨日A14版报道)。 学生行贿前曾“商议”,且有300名学生凑了份子;受贿后,于某要求评卷老师提高分数,使所有送钱的学生全部及格。这一切显然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遮不掩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权钱交易都是在“幕后”进行的,也正是因为所谓“你知我知”,才让贪官们心存侥幸。然而这位于教授竟然如此“公开”地受贿,不能不令人愕然。 就像一块肉是逐步腐烂的一样,这种公开的腐败也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既然发生了这种“超级”的腐败形式,那就一定存在不少“高级”、“次级”和“低级”的腐败,而且这些不同层次的腐败呈金字塔结构,即越高级的越少见、越低级的越普遍。依据这个“原理”推论,“考试腐败”肯定还存在着很多比较低级的表现形式。比如半公开式的、隐秘式的。事实上,为了及格向老师送礼,在高校招生和考试中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而在研究生招生和领导干部读研中尤其普遍。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秘密越来越公开,那位于教授才觉得没有必要再遮遮掩掩了吧! 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有限,能够接受高等教育的只能是一小部分人。所以,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只能体现在机会的平等上,即通过考试在公平竞争中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考试腐败”就是以牺牲这种公平为代价的。而于教授的公开受贿则向社会公正发出了公开的挑战。它充分说明,“考试腐败”已经发展到了完全无所顾忌的地步。 那么,怎样才能遏制“考试腐败”呢?第一,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就像对待于教授这样,一经发现,依法严惩。同时,对一些行贿者也不能放过,尤其是那些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的“干部考生”,更应从严惩处。第二,着眼于预防,提高招生考试的透明度。比如,试卷在考试后应公开,负有监督责任的监察机关应随机抽查等。现在很多考试的阅卷和试后基本都处于暗箱状态,这为“考试腐败”提供了条件。第三,建立招生考试纠错制度。作弊一被发现,成绩就应该作废,学籍就应该取消,学位就应该收回,绝不能让“既成事实”者得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