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超期羁押的深层次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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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4:0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潘洪其 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刚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十多天后,11月26日,最高检再次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和刑事责任。 关于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人们已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较充分的探讨,我这里不再赘言。我认为,倘从司法工作的角度分析,还有一个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这样那样的限制或影响,一些法院、检察院不能很好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一些法官、检察官不能很好地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使得不少的案件既不能“有罪则判”,也不能“无罪放人”,而是被“悬”在了那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力和责任同样对等。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如得不到充分保障,他们将很难对由此造成的一些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同理,如果不能保障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也将很难要求他们对所办理的案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法官办理的案件若出现了超期羁押问题,他也许会说我其实并没有真正行使多少权力。正如军事上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一样,司法机关也应该可以独立行使司法权,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受其他牵制而独立办案,一旦出了问题,包括造成了超期羁押,也当甘受纪律和法律处置。 不独立则无以自主,不自主则无以自负其责。为了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在历次清理中所出现的“边清边超”现象,并在今后有效防止出现新的超期羁押,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能够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