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不得截留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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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6:28 新京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王立彬)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补偿要落实,各级分配方案要公开,补偿资金要真正发到受灾群众手里,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安徽、湖南两省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情况进行了核查工作。报 为使补偿资金真正及时落实到受灾群众手里,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要保证应负担的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居民财产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不得在补偿资金中安排,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解决。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负责补偿资金发放工作,不得截留补偿资金,不得把补偿资金划拨到乡(镇)、村。 今年汛期,淮河流域发生自1954年以来最大洪水,长江支流澧水发生特大洪水,为减轻淮河、长江干流防洪压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命令,安徽省及时启用蒙洼等9个国家蓄滞洪区,湖南省启用了澧南垸蓄洪区。(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