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得假药要求获赔双倍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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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9:21 每日新报 | |
张家民周莉颖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周莉颖】原告杨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男性保健药品为假药,于是将药店上级单位某医药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其购药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只判定被告将原告所购药品的价款退还给他。杨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昨天,本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审法院查明,今年6月至7月间,原告先后五次从被告经营的某大药房购买了44盒“某补肾丸”,共计价款5632元,原告购药后并未使用。后原告咨询他人得知,该药的批准文号应是“某衍宗丸”的批准文号,该药系盗用批准文号;另外,该药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无厂址。一审法院按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药认定为假药。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是否为“消法”中所认定的消费者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上诉人杨先生认为,其应属于消费者,有权获得双倍赔偿。首先,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享有选择权,购买商品的数量和次数是自愿的选择,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再有,任何人发现假药后都不会去服用,因此上诉人未使用该药品完全是正常的;最后,怀疑商品及服务有假而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消费者购物的动机和购物后对商品所有权的处置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地位。 对方辩称,上诉人不属于消费者,其购买药品而未使用,其目的仅是为了获得双倍赔偿,其消费行为不该适用“消法”的保护范围;此外,上诉人向一审法庭提交的物证数量与其从被上诉人处实际购得的数量不符,不能证明该药就是从被上诉人处购得的。 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最后二审法院决定择期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