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协商被炒鱿鱼 15名教师联手状告兴宁中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9:52 桂龙新闻网 | |
f都市报讯 昨日下午,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对何毓红等15名教师诉南宁市兴宁中学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进行了仲裁。 15名教师突然被炒了鱿鱼 申诉人何毓红等15人,原是南宁市兴宁中学教师,从1989年起陆续调入该校执教。今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15名教师向劳动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兴宁中学按照劳动部1995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补足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兴宁中学应按照各申诉人到校工作的实际时间,为每个申诉人补缴2001年12月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赔偿申诉人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联手状告兴宁中学的理由 申诉方认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兴宁中学应该在与这些教师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他们在学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他们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兴宁中学却只按照教师们职务工资的10%、活工资、教龄等四项计算经济补偿金,违法克扣了他们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这15名教师大部分都是从1990年起在兴宁中学任教的,但是在他们为兴宁中学工作期间,学校违反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没有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直到2001年12月才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因此,申诉人认为,兴宁中学应当为他们补缴从到校工作时开始,至2001年12月前的养老保险。其中,申诉人黄利江从1993年9月开始在兴宁中学任教,但是校方至今没有为她购买养老保险,兴宁中学应该为她补缴2003年8月前的养老保险。 由于学校是从2003年1月才开始为申诉人交纳失业保险的,到8月份解除劳动关系时,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因此,这15名教师被辞退后,无法得到失业后的社会救助。对此,兴宁中学应当为其不按规定为申诉人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15名申诉人一年的失业保险金。 兴宁中学喊冤叫屈 对于15名教师的申诉要求,兴宁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反复强调着同一个理由,即学校没有钱满足他们的要求。他说,兴宁中学是一所民办中学,其性质是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财政拨款和社会投资,学校的运转只能依靠向学生收取学费等费用。在缴纳个各项费用之后,学校已经没有钱了。如果硬要他们拿这笔钱出来的话,那么目前仍在学校任教的那些老师将会有半年的时间发不出工资。 仲裁庭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申诉方要求进行赔偿,而兴宁中学则表示要钱没有,但教师们可以回到学校继续任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宣布另行通知仲裁结果。(姚菲)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黄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