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国家有关部门对超载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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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09: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林红梅)交通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载运输车辆不得行驶。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行驶。 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签订的协议,对通过的运输路线、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货物运输的起始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辆行驶证。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管理机构要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与承运人签订协议。 发现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载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载的部分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违反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载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运输,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偿。 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