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当决定可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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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0:2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项规定明确,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省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规定明确,下列7种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省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省政府提出的本级 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等12种情况,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此外,省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全省性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民族乡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等7种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