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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回头”污点不入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0:55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彦水汪洋)未成年的孩子因无知或一时冲动犯罪而被判刑,服刑完毕只要“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好悔过,其犯罪档案就可以某种方式“消灭”。近日,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以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激励失足孩子改过自新,最终促其重塑人生。这项“前卫”办法的提出受到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引发了激烈争论。

  据介绍,由长安区法院提出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并不是无条件的“消灭”。办法中的“前科”指的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后,在一定期间内的法律地位。”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违法违纪,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等不属前科,缓刑及徒刑以上的均属前科。

  “前科消灭”试行办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性质较为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贩卖毒品、严重暴力犯罪等主观恶性程度深的犯罪,也不在“消灭”之列。

  此外,未成年人罪犯在服刑完三到五年内无重新犯罪的,才有权提出申请。程序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有关人士指出,此办法的目的是真正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从而有利其回归社会,并最终成长为对社会有用的人。长安区政法委对这一办法的提出表示支持,称这一办法的提出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是一种积极探索,适当时候,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以推动这项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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