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绝不是违法的借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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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2:00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李克杰来源: 新闻回放:据本报11月26日报道,北京6名大学生对闯入宿舍偷窃的小偷实施拘禁,并向其家长索要6000元赎金,还当面殴打被拘者。小偷家长只好向警察报案。最终不仅小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6名拘禁小偷的大学生也已接受警方调查。 受害人因为违法对待加害人而接受警方调查,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最终也成为违法者,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究其原因则在于,在一部分人的心目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可以对无理者为所欲为,全然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孰不知,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同样也构成违法。即使对于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暴治暴”只能是以违法对违法,最终将自食恶果。 就本事件而言,6名大学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偷的人身健康权;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涉嫌构成非法拘禁;要求小偷家长交6000元钱才能赎回儿子,也涉嫌敲诈勒索。所以,从行为性质上看,6名大学生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大于小偷的偷窃行为。 笔者不得不严肃地指出:受害绝不是违法的理由。 任何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制服是应该的,但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擅自体罚违法者和“私了”,不仅严重影响执法机关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而且也无法真正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从本事件我们不难看出,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淡薄,同时他们向小偷家长索要赎金的行为也暴露了贪欲的膨胀。这说明,对有关部门来说,相关法律知识及道德层面的教育还任重而道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