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任公务员科级限40岁以下 处级45岁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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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2:46 新华网 | |
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而且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人员不得调任 记者昨日(26日)从广东省人事厅获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日前出台。 据悉,《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广东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调任处科级须本科以上学历 《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调任、转任的人员,除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外,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公务员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公务员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本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调出后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办法》指出,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此外,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而且,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文/林洪浩)(来源:南方网/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