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豆奶事件二次开庭 中毒原因及人数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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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3:43 东方网 | ||
东方网11月27日消息:昨天(26日)上午8时40分,辽宁省海城市“3·19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有关专家的“抗营养因子”中毒病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海城市卫生局最终统计292名师生中毒的数据是否准确,成为本次庭审的争辩焦点。3个半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现场禁止记者进行任何记录 昨天是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的第二次开庭,但中毒学生家长仍不知此次庭审的存在。 铁西小学四年一班学生李洋是292名中毒师生中的一名。4月4日,她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77天后,她的母亲服药自杀,三口之家只剩下父亲李国松。李国松对开庭的反应是“即使知道今天开庭,去旁听又有什么用呢?人都死了。”据了解,海城所有中毒学生的家长都没有为此提起民事诉讼。 昨天到庭旁听者不到100人。此前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旁听纪律:参加旁听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旁听证;当地新闻媒体指定鞍山日报一名记者参与旁听;中央直属媒体及外地媒体记者旁听需由有关部门人员陪同等。开庭前,法庭宣布:未经法庭批准,不准摄像、拍照;不准录音、记录。开庭后,当有记者向法庭申请记录时,被法警带到庭外向有关部门领导请示,请示结果是“欢迎从远道来旁听,但绝对不能记录。” 焦点一中毒原因遭遇辩方质疑 53岁的郝国栋是鞍山市宝润豆奶有限公司及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中美合资)的法人代表。11月11日,他被鞍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偷税。今年3月19日,海城市8所小学4196名师生(其中学生3936名)饮用宝润乳业公司16日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后,发生不良反应,其中292人食物中毒。 事发后,鞍山市及辽宁省两级卫生部门专家经多次调查,也未能查明中毒原因。4月15日,卫生部和辽宁省卫生厅联合调查组13名专家经过调查后,出具评定意见:中毒原因是豆粉中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昨天,公诉人称,郝国栋于2002年12月起,为降低生产成本,将销售的学生豆奶主要原料由非活性豆粉改为活性豆粉,但未对生产工艺及参数做相应调整,也未按企业标准进行脲酶检验,致使豆奶中含有未彻底灭活的抗营养因子,导致292人食物中毒。郝国栋的律师伍和家辩称,根据《刑法》第143条,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衡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超标细菌和污染物,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资料已排除细菌性和化学性污染中毒的可能,只是植物性中毒的可能没排除,但植物性中毒未在《刑法》第143条之中。因此,对郝国栋不应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伍和家还对卫生部和辽宁省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评定意见提出质疑:至今世界各国都没有进行胰蛋白酶抗营养因子致人中毒的科学实验,因此联合调查组无法认定每袋豆奶中究竟有多少含量的胰蛋白酶抗营养因子,而多少含量的抗营养因子又能使人体产生消化道刺激症状的中毒。此外,抗营养因子彻底灭活的温度究竟是多少等问题,联合调查组也无法回答。伍和家提供了辽宁省和鞍山市两级疾控中心的一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报告显示:宝润乳业公司3月16、17、18日生产的豆奶脲酶均为阴性,30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焦点二中毒人数双方各有说法 事件中的中毒人数究竟是多少,是庭审的第二个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143条的解释中规定: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人死亡或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鞍山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造成292名师生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这个数据来源于6月1日海城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该文件附带的《饮用豆奶学生中毒统计》中列出了19日喝奶后5小时内的病例,不仅包括中毒师生的所属学校、性别、年龄,还统计了每人的饮奶时间、出现症状时间、症状及就诊单位。海城市卫生局的这份文件中,提到了确诊的标准: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潜伏期确定为0.5至5小时(续增病例与本次豆奶中毒无关);临床表现为恶心、腹痛、头晕、少数人呕吐、低烧、腹泻。伍和家对292人豆奶中毒的数据提出质疑和反驳,他要求公诉人提供292人的门诊病历和化验报告。“我们根据公诉人提供的中毒统计表计算,发现只有36人有19日当天的病历,141人是喝豆奶第二天至20日的病历。绝大多数病历都不规范,病历中没有医生的诊断,没有学生的既往病史,只有学生的自述病情。”伍和家还指出统计表的一个纰漏:“李冬是首发病例并被最早送往医院,但在该统计表中竟然找不到他的名字”。在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分析”中,铁西小学学生李冬在喝奶半小时后最先出现不适反应,是该校第一批送往医院诊治的学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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