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媒体比较蓝绿阵营各类"公投"版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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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3:46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1月27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朝野连日密集协商“公投法”草案,惟仅对少数“公投”程序性规定及罚则等条文达成共识,对于最具争议的“公投”适用范围、排除事项、主管及审议机关、提案及联名人数及投票日期是否与“总统”大选合并举办等争议问题全数遭到保留。 台湾东森新闻网将各版本“公投法”对全台性“公投”事项进行比较:(国民党版本 一、 适用范围 “行政院”版:1. 法律“立法”原则的创制或法律的复决。2. 重大政策议题。3.“修宪”及“制宪”议题。4.“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会”决议,交付“公投”。 国民党版:1. 法律的复决。2.“立法”原则的创制。3.“国家”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复决应于法律生效、政策发布后半年内提出)4.“宪法”修正原则的创制(“宪法”修正的创制人民联名后经认定即送“立院”审议,不经公民投票) 台联版:仅明定排除事项,即除排除事项外均可 二、 排除适用事项 “行政院”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国民党版:1. “宪法”制定、“国号”及“领土”的变更。2.“外交”、军事、“国安”、“宣战”、媾和、预算、租税、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项。 台联版:预算、租税、人事、薪俸 三、 提案程序 “行政院”版:1.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经听证后发给联名书,百分之二或五(“修宪”议题)联名。2.除“修宪”议题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经“立法院”同意。3.防御性“公投”:“总统”提出经“行政院会”决议。 国民党版:1.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经审议后,百分之五联名。2.排除政府机关提案权。【政府机关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投”,不得动用任何经费及调用各级政府职员。】(禁止咨询性“公投”) 台联版:1. 公民联名2. “立委”2/3出席及出席之2/3决议。3. “总统”提案经“行政院会”决议 四、 “公投”审议机关 “行政院”版:由现有中选会举办听证(“行政院长”提请“总统”派充,具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五分之二) 国民党版: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委员21人,除中选会主委为召委外,依“立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提请“总统”任命。 台联版:无审议机关,主管机关为中选会 五、投票日程 “行政院”版:公告后28日起至六个月内投票,得与全台性选举同日举行。 国民党版:1.公告三个月后起,与该年“立委”选举同日举办,但该年内无“立委”选举时,得单独举办。2.不得与“总统”选举同日办理。 台联党版:公告后三个月至六个月期间投票,遇有全台性选举,应合并同日举行。 六、投票结果 “行政院”版: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权责机关为应必要处置。4.“修宪”:“立院”应于半年内拟定修正案,提请“国大”复决。 国民党版:1.法律创制:“行政院”应于三个月内送“立院”审议,“立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2.法律复决: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复决:权责机关于一年内完成变更执行。 台联党版:政府机关应于该年度内,完成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正及预算的变更执行。 (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