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试婚”原是合同纠纷(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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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09:04 金羊网-新快报 | |||
东山区法院判顺德老板败诉 新快报记者 尹来 温建敏 本报11月3日报道“顺德老板告女主持试婚骗走225万”一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得知,11月3日,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的是民事合同纠纷案,该案已于11月20日作出判决,法院对原告所诉“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诉讼要求。11月24日,女主持人伍燕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案件” 11月24日下午,记者在一间咖啡厅见到了女主持伍燕和她妈妈,她妈妈出示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并告诉记者:“法院受理的是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根本没涉及什么骗婚试婚的内容!” 记者看到,梁老板提交的起诉书上诉称被告是“擅自取款”,并没提及任何“骗婚”内容,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存折、银行卡密码、身份证都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和隐私,一般情况下,常人无法同时掌握这三种个人隐私,按照常理也不会同时丢失,即使丢失,也应及时办理报失与报案手续。”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应清楚其款项去向”,“被告是得到原告的授权”。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取款属不当得利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伍燕告诉记者,这三笔共计119万的款项其实是公民之间的合法经济往来,根本不是什么“擅自取款”。 “我们不是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双方曾是朋友关系且互有来往”。 伍燕说:“我们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据伍燕说,他们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认识的,当时梁某说:“以后有晚会就找你主持。”于是二人交换了名片。其后,梁某曾提出要追求伍燕,遭伍拒绝。他当时的反应很平静,还说:“那我就把你当妹妹吧。” 然而这种关系到今年却发生了变化,伍燕说,有一次见面,梁某又提出了要做她男朋友,遭到她的拒绝后,他说了些不礼貌的话,结果不欢而散。事情发生后梁某表现出挺后悔,还说自己“没脸再见她”,她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但没想到的是,才过了短短十几天,事情便发生了变化。 从今年8月初起,伍燕就不断收到梁某一些骚扰、恐吓内容的短信和电话。在她出示的一些经过公安部门拍摄和省公证处公证的短信记录上,密密麻麻地记下了梁某对她说过的话,其中不乏“从明天开始一齐(切)的都是我操纵”、“不出几天你会无人可救”,“今早听完各方报告,两地部门识点(怎样)做哪”。以及“系呀(是呀),系呀,我乱讲咋,到时百花齐放先讲哪”。“通缉令已出,要逃走就及早”这样的语句。伍燕说:“这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何来什么‘通缉令’?” 让伍燕难以忍受的是,他还通过发短信、传真的方式把造遥中伤的一面之词发到她所在的单位,几乎她所有的上级和同事都收到过类似“女主持试婚骗钱”的短信。伍燕说,令她欣慰的是大家都鼓励她“坚强点”。伍燕说,那段时间,她的精神压力很大,是各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给了她坚持下去的力量。 法院判决后接到原告威胁电话 伍燕是一家省级电视台粤语主持的当家花旦,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据悉,伍燕是在1997年广东电视台司仪大赛获得季军后进入电视圈的,学过钢琴、手风琴、声乐、作曲、舞蹈、时装设计,2001年被评为“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厅十佳青年”,2002年度被评为“广东电视台节目中心最佳女主持”,2003年获得全国第六届金话筒“百优主持人”称号,今年非典期间,在几家省电视台合办的9小时直播“纪念护士节特别节目”中,大会主题歌曲《我们一定会赢》的词曲均为伍燕所作。“以前我是个很坚强的人,自从这件事被梁某闹到媒体后,我变得很敏感,连别人的一个眼神也受不了,我除了录节目根本就不愿意出门,也不想见任何人。”伍燕说,几天时间她就瘦了十几斤,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今年本来报考了音乐心理学研究生的专业,但至今根本进入不了复习状态。 伍燕告诉记者,11月20日,伍燕接到东山区法院的判决书后,在当天晚上凌晨两点,梁某打电话到伍燕家中,表示他“要动用北京关系,花多200万也去搞这件事……一定要全世界轰动,要不然就不会罢休”,还要伍燕“小心点”“你等着”。当伍燕问他为什么要到媒体搞这么多事,他说“是两个律师在搞事”。同时还说,伍燕之所以能胜官司是因为她“放下架子,找了东山区法院院长,出卖了肉体”。伍燕说,她根本不知道哪一位是东山区法院的院长。当伍燕再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时,梁某说:“因为我好胜!”“当天的话我都已经做了电话录音”,伍燕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对于梁某她将循法律途径追究其侵权和诽谤的责任。 顺德老板不服判决要上诉 新快报讯本报记者昨天了解到,顺德老板梁某不服一审判决,聘请了中山大学一位有名的法学教授作为代理律师,已正式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据梁的律师称,一审法院判决伍某和其母张某这三次共119万的取款行为,是梁某“赠与”,驳回梁某诉求。梁某的律师表示,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保管”了原告119万银行存款,但被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口头或书面的“赠与合同”,这笔钱理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