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多项措施方便香港投资者在穗投资手续减为6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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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28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梁文 通讯员/梁兴华)昨日,广州市政府在花园酒店召开“CEPA-香港企业投资广州审批登记政策研讨会”,副市长陈明德宣布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方便香港投资者。 港企也可以是外国驻港企业 据介绍,在CEPA框架下,享受CEPA待遇的香港服务业投资者要符合“五个基本条件”,但工业企业按过去一贯做法不变。不论是香港本地人企业还是外国驻香港企业,只要符合以下要求均可视作“香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1.香港服务提供者必须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的,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 2.香港服务提供者需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包含其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并且是已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 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应依法缴纳利得税。 4.香港服务提供者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业务场所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5.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开设港人服务“绿色通道” 针对CEPA安排,广州市进一步简化了香港居民及企业在穗投资,开展业务的审批程序,只需要6项基本手续。 根据CEPA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需外资审批,就直接在广州市内设立个体工商户,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但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 对此,广州市规定,香港居民凭本人香港身份证或特区护照、回乡证,就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进行名称查询,经名称核准后,即可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有关开业申请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注册。资金数额由申请人自报,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港币。 链接 在穗投资6项基本手续 向拟设立企业的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广州各区、县级市或开发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有拟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企业在广州投资注册的场地和场地来源证明(可以买、可以租)。 确定在广州投资企业的名称。香港投资者可到注册地的工商局查询需注册公司的名称在内地是否有重名,或者是否符合内地公司名称注册的有关规定。 提交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如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由投资者所属行业出具行业审批意见。如投资电信业务,需报电信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等。以上手续可同时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