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电视要履行“告知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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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39 沈阳今报 | |
殷国安/文徐简/图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25日,深圳沙头角沙路村146号楼附近,停着几辆警车,四名手持狙击步枪的特警围着一栋民房。特警称,二楼一间房子里有几名跨境作案的恐怖分子。居民事后才知道:原来是江苏电视台电视剧摄制组的工作人员正在拍一部反恐题材的电视剧。 用这则新闻的原话说,拍摄反恐电视剧使居民“虚惊一场”“吓了一跳”,使行人“ 据摄制组的柴先生说,让行人虚惊是常有的事,他们以前拍摄时也遇到过这种事情。可见,拍摄影响到公众生活,摄制组不履行告知义务,几乎成了习惯。这与电视、电影拍摄者头脑里的“特权”思想有关。他们认为自己是群众喜欢的明星,拍摄电视剧是公共事业,因而总是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出现。其实,拍摄电视剧和电影,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完全遵循价值规律。 因此,老百姓没有为摄制组提供免费服务的义务,也没有无偿地提供便利的义务。摄制组影响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应该作出补偿。摄制组的工作与公众生活发生关系,履行好告知义务,就更是必须的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