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知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何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47 法制日报 | |
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遭到拒绝 本报记者 李硕秋 本报11月18日以“省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地方干预竟成监视居住”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举报人一夜之间变成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两次退查后羁押时间到期没有 11月26日,黄某的律师———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若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就黄被监视居住的问题强调指出,按照“两高一部”关于纠防超期羁押的有关规定,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本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报道,此案是由海口市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而向海南省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海南省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下面具体执行时却变成了监视居住。对此,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杨律师还表示,对当事人监视居住的方式也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应该是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嫌疑人生活的合法住所执行,没有合法住所的,才由执行机关指定。据他所知,黄在海口市有合法的生活居所,而且,公安部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据杨律师反映,日前他在海口市多次往返于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要求会见黄某。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以“涉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对此,杨律师指出,此案目前是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不是侦查阶段,即便是“涉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也可以会见。黄某在羁押期间律师已多次会见,更何况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黄变更了强制措施,作为执行机关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而检察院对此的答复是,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不是由我们批准,我们也没有批准的手续。当律师问及黄某在何处被监视居住时,让人惊讶的是,就连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都不知道黄某目前身在何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