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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知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47 法制日报

  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当事人遭到拒绝

  本报记者 李硕秋

  本报11月18日以“省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地方干预竟成监视居住”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举报人一夜之间变成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两次退查后羁押时间到期没有
起诉,而在变更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现象。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目前的下落连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都不知道。黄的律师多次要求会见均被警方拒绝。

  11月26日,黄某的律师———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若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首先就黄被监视居住的问题强调指出,按照“两高一部”关于纠防超期羁押的有关规定,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本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报道,此案是由海口市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而向海南省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海南省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下面具体执行时却变成了监视居住。对此,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杨律师还表示,对当事人监视居住的方式也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应该是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嫌疑人生活的合法住所执行,没有合法住所的,才由执行机关指定。据他所知,黄在海口市有合法的生活居所,而且,公安部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据杨律师反映,日前他在海口市多次往返于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要求会见黄某。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以“涉密”为由不允许律师会见。对此,杨律师指出,此案目前是处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不是侦查阶段,即便是“涉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律师也可以会见。黄某在羁押期间律师已多次会见,更何况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黄变更了强制措施,作为执行机关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律师会见。而检察院对此的答复是,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不是由我们批准,我们也没有批准的手续。当律师问及黄某在何处被监视居住时,让人惊讶的是,就连海口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都不知道黄某目前身在何处。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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