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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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47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姚芃 到12月1日,中国第一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整整实施十个年头。在今天召开的纪念该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各界人士在共称该法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的同时,也共同发出呼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如同十年前制订该法律时一样强烈。 法律对互联网的规范空白急需填补 网络公司为了争网民、争高点击率,不惜血本地设立住房、轿车为上网点击者抽奖;网络公司用抬高某产品、贬低另一产品名次,通过网上发布挑起争端,引起公众注意等手段抬高自身知名度,造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巨额有奖销售等等现象和问题都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说法。北京新浪的代表呼吁,网络出现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迫切需要法律规范。 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有待完善 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已相当完备了,但单行法的保护要件却使一大部分本应受到某种保护的客体被“漏”掉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把过去仅仅在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才能找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作为“未曾披露的信息”提升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平起平坐了。而在我国成文法律中尚未明文规范这种提升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少未注册或未能注册的但一段时间已相当有名的商标,被大量恶意仿冒,中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借他人未注册商标为己牟利的不正当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但这部法却没有管起来。 应重新界定违法主体 现行法对“经营者”的概念界定不科学,如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可能对交易行为施加决定性影响,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但此“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由于“经营者”的约束,导致对其他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易引发争议。 单项立法肢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严重 现行多项部门法律、法规肢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执法主体的不同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不同领域的同一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难规制 现行法采取了列举式立法体例,且只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一些不断涌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与会的专家、官员、企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加入世贸后,更多的国内外竞争者将在中国市场上公平地角逐,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化,市场竞争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展开,经济现象更加复杂,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更多的新特征和不可知性,在良性竞争秩序逐步建立的同时,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更加复杂多样,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甚至更加专业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正面临着一系列全新的挑战。 行政执法手段亟待强化 现行法规定执法机关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没有赋予封存、扣留、暂停支付银行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执法手段明显不足。于是,经常出现执法取证困难、执法被动等局面,或给权利人造成更大损失等。 (本报北京11月27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