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火烧出多少麻烦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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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0:55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汪自力报道现实中有许多“司空见惯”的事,而一旦发生意外,合理不合法的麻烦就发生了。昨天下午,无锡市中院在电视直播下审判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给人颇多启发。 去年10月21日,江西高安人葛友文以高安市瑞凤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与无锡市个体新九通货运配载服务部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自己在“承运方代表”下签字,并驾“赣C 当10月23日车辆行驶至宁合高速公路汤泉段时,因后轮磨擦起火,导致大部分货物受损。后服务部与货主协商,合计赔偿损失363244元,扣除天安保险承保赔偿的197323.08元,实际损失165920.92元。为此“新九通”业主黄金凤将瑞凤公司、葛友文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5920.92元。 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两被告未到庭。今年8月5日判决瑞凤公司赔偿黄金凤实际损失165920.92元。瑞凤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的庭审中,瑞凤公司方面主张葛友文向其购买了“赣C54189”,虽然在葛未付清车款前公司保留了该车的所有权,但该车实际由葛占有、控制,葛是一个“挂靠”在该公司的个体户。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葛与服务部签约时承运方一栏中填的是瑞凤公司,并出示了车主为瑞凤公司的行驶证,故在客观上使服务部有理由相信葛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最后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此案的审理过程或许并不能引起一般大众的兴趣,但它所反映的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情势下,亲属、朋友、员工等等能否代表权利人做出承诺,以及何者承担因此权利而带来的相关义务,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表见代理”问题,却是发人深想。仅以运输行业而言,正是空车配载的发达,带来了整个物流业的兴旺。其中相关的业务人员是否该在签每一个合同时,都出示一份委托书呢?作为证人出庭的黄金凤丈夫庭后告诉记者,“经过一次,学习一次。”或许只有这样不断吸取教训,经济生活才能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