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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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6:36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11月27日讯(记者 周爱宝)为规范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本报济南11月27日讯(记者 周爱宝)为规范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 我省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中等以上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行为,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学生公寓建设应坚持“实用、够用、耐用、方便”的原则。 不同条件的学生公寓按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凡达到规定条件、类别的学生公寓,到相应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没有备案的,不得擅自收费。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条件的,按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年500元,但普通宿舍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平方米。民办学校住宿费可按上述标准最高上浮200元核定。 普通宿舍和A、B类学生公寓应当保持足够的数量,以满足不同情况的学生需求。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但不得加收住宿费。 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编辑:余梁(来源:大众网-生活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