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别立法促特区“二次创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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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08:5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近年来,五大经济特区优惠税收政策优势不再,中国加入WTO后,特区外部竞争环境也日趋严峻,特区转型发展势在必行。在全国首次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联席会上,五大经济特区同声呼吁—— 本报讯据中新社报道,在日前举行的全国首次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联席会议上,海南、深圳、珠海、厦门、汕头透过联席会议同声呼吁:运用特别立法权促进特区“二次创业”。 五大特区寄予厚望 五大经济特区缘何如此迫切并寄厚望于特区立法权?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福建两省制定单行经济法规权。1988年,最大经济特区海南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此后,深圳、厦门、汕头和珠海特区相继获得特别立法权。 15年来,五大经济特区运用特区立法权,创造性地制定一系列特区法规,海南的国企资产管理模式,汕头的全国首部《个人独资企业条例》,厦门的涉台法规,深圳的60多项创新性法规,充分发挥了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窗口”示范作用,同时促进了特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近年,五大经济特区已失去了优惠税收的政策优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特区外部竞争环境也日趋严峻。特区转型发展势在必行。创新运用特别立法权,营造特区综合发展优势实现“二次创业”,成为五大特区的共同心声。 法律适应出现冲突 深圳2005年将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荣俊表示,深圳“二次创业”,没有特区立法的开拓保障和先行先试,不可想像。刚刚走出经济低谷期的海南,期待通过特别立法权打造环境特色、产业特色和体制特色,焕发特区活力。 但是,特区在特别立法权上却遭遇了困惑。由于历史原因,五大经济特区同时拥有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或较大市立法权,在法规实施上呈现“一市两制”或“一省两制”状态。特区在选择何种立法权立法上产生困惑。此外,特区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常遭遇法律适用冲突,其法理、性质、地位和效力等级有待明确。 五大经济特区对特别立法权寄予厚望。作为此次联席会议的倡导方,海南省在会议上拿出厚厚一份特区立法课题研究报告,显示其运用特别立法权的殷殷期望和决心。其他四大特区派出多名市人大官员与会,在会议上交流探讨各自的经验和体会。 专家表示谨慎乐观 与特区热切心情相对照,与会20多位专家学者则显得冷静许多。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总编李林对特区立法权的未来表示谨慎乐观。他提醒授权立法的风险性及运作空间。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建议,特区立法要充分体现特区特色,揽请专门人才参与立法,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 五大经济特区本次会议取得共识之一是特区有意继续做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特区立法权是特区发挥上述作用的特有政治条件。特区立法将侧重创新性制度立法,而五大特区为此将建立特别立法经常化协作机制。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