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学前教育改革 公办幼儿园不得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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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9日10:18 大众网 | |
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关于各类幼儿园的教育质量等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示;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这是我省日前下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的内容。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记者 李艳)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 据介绍,我省目前登记在册的幼儿园有14000多所。该《意见》规定,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 《意见》指出,要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费。 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同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编辑:王静(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 |